栏目:居转户落户上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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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一)申请办理《落户》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落户》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等有效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留学生落户中介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 ;录取通知书 ;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以及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落户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落户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落户》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落户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落户》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上海市落户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落户。
2.办理费用
《上海市落户》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办理地点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落户》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落户》积分办理工作。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上海市落户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及相关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内来沪人员(以下简称 ;来沪人员 ;),指在本市居住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不包括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