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留学生落户上海咨询 人气:0 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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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hù)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hù)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生(基本解释:民众的生计)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logout)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父迁沪(hù)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其父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婚姻登记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婚姻登记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夫妻投靠第项规定(guī dìng)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hù)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wài qiān)人员的,按下列规定(guī dìng)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死亡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logout)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上海户口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wài qiān)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registration)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guī dìng)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上海户口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hù)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外迁(wài qiān)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补充说明
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guò chéng)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zhèng míng)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hù)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
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unit)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hù)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unit)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contract)满5年的状况。留学生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voucher)》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guī dìng)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常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事物属性的对立)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Emerson)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pī zhǔn)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guī dìng)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