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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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入户政策和上海积分入户条件,详细介绍上海落户转上海户口办理流程,分析上海落户转上海户口的条件是怎样的,中国培学通为大家分享一下。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落户管理办法》、《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支持方式: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落户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2、《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留学生落户中介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申报条件:
1、持有《上海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2、上海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政策依据:
详细信息:
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落户管理办法》、《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上海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落户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落户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落户》;
2.《上海市落户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落户》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书。
2.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术职务任职书或技术类职业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上海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上海市获得。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的,提供、配偶、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2.配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落户》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落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落户》,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户》积分制度)
《落户》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落户》持有人(以下简称 ;持证人 ;)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户》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落户》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