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 人气:0 日期: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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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企业引进人才申办户口的问题
本人从事集成电路方面工作两年,硕士,因为学校不好,未能在上海入户。希望能入户。不知道现在有没有什么高新企业(能有一两个单位的名字),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办理户口。或者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办理上海户口,希望指点迷津。(考博士和职称不算,对我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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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落户》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章 总则
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落户》(以下简称《落户》)。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落户》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落户》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落户》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落户》制度。
第五条
(《落户》载明内容)
《落户》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落户》的有效期限)
《落户》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落户》的功能)
《落户》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落户》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落户》信息系统)
《落户》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落户》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落户》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落户》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落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落户》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落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落户》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落户>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落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落户》的工本费)
《落户》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落户》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落户》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落户》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落户》相关信息变更手续。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十七条
(换证)
《落户》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落户》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落户》的挂失和补办)
《落户》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落户》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落户》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落户》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落户》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落户》的人员,其《落户》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落户》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落户》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落户》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落户》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落户》、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