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 人气:0 日期: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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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Study abroad)归来,想要落户上海,有什么要求?需要准备(ready)哪些材料(Material)?小编为您整理上海户口留学(Study abroad)生资料(Means),帮助各位留学(Study abroad)生轻松落户上海。上海户口办理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上海户口办理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上海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competition)力,根据法律(Law)、法规的有关规定(guī dìng),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Condition),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科(undergraduate)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上海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yī jù)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上海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related)管理(guǎn lǐ)。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institution)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对于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step by step)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等网站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持有人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证明(zhèng míng); 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system)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fú wù)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大工程或作计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unit)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 在上海市的住所证明; 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contract)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上海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上海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上海市经济(jīng jì)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pī zhǔn)后发布。 第十三条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Study abroad)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