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热点导读 人气:0 日期: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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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士后出站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7、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8、在本市工作的有关凭证
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如留学期间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非双重国籍、未在国内登记户籍的书面承诺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三、公务员调入及家属随迁随调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7、申请人公务员身份的有关凭证
《公务员登记表》
8、同意调入本市的有关凭证
本市人保部门出具的调令等证明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四、居转常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五、引进人才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来沪人员工作调动函或批复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申请人在本市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依据不同申报类型提供相对应材料
第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需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需提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第三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需提供科技项目立项认定材料和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材料
第四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需提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认定材料
第五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凭证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或者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的凭证
第九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专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十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十)款规定
①各区县关于创业人才引进标准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认定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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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②外省市出站来本市工作的,还需提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②相关部门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认定材料
③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相关材料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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