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政策法规 人气:0 日期: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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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一、受理条件
1、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受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凭证书向外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美元,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人才大厦”
注:周一至周五,其中周三由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财税局、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一门式咨询服务。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