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政策法规 人气:0 日期: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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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留学生落户上海老师报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试行。
二OOO年七月八日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
海外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宣传介绍国内经济建设的成就,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留学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回国服务,用所学本领报效祖国和人民。为了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二、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自主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要以能创造经济效益和单位有承受能力为原则,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严格审批,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遴选,要保证质量,并根据岗位急需,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以上均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干部)。
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者,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吸引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
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五、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租住或购买。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提供一套与其职务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其租金或购房价,享受与单位其他人员同样的政策。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在国内就业,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八、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处理好本单位已经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国内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关系,结合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有相关优惠政策,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九、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