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解答_政策法规_凡图落户上海咨询网

栏目:政策法规    人气:0    日期: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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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要制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文中简称规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含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三、为留学人员服务的主要政府部门有哪些?

答: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四、请介绍一下有关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的情况。

答: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五、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主要指哪些?

答: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主要指: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六、上海市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对象是什么?

答:上海市将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上海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的规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七、请问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为上海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答: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八、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创业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我想到上海来创办一家企业,但我最近在国外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到上海来办理注册企业的手续,我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为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市人事局可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留学人员到上海来注册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以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十一、请问上海是否有专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集中服务的创业园区?

答:上海市设立了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可以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上海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十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将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答: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当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创业园区要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要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十三、政府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有何扶持的措施?

答:上海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十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谁?

答: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由上海市人事局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予以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十五、我已加入了美国国籍,我现在到上海来工作,我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答:凡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六、我在国外工作了八年,我的儿子出生在英国,他已加入了英国国籍,现在我回到上海工作,我儿子的教育问题该怎么办?

答:上海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问题。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十七、请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出入境方面有什么便利吗?

答: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上海市公安部门将根据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也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我在澳大利亚留学5年,并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我现在上海找到了工作,并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请问我还需要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吗?

答: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十九、我是加入了德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我现在上海工作并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现因工作需要我想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请问我是否可以参加?

答: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十、我是上海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我的配偶及小孩可以报入上海常住户口吗?

答: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十一、请问上海市是否有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或创业?

答: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地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二十二、我是上海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现在一家科研单位工作,请问对于我的配偶工作的解决,上海市有什么规定吗?

答:上海市要求各单位应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问题,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二十三、请问上海市对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有什么规定?

答:上海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二十四、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或创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二十五、请问留学人员可以报考上海市的国家公务员吗?

答: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二十六、我是一名已加入了法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我现在上海工作,请问我可以申请参加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吗?

答: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七、我们夫妻双方都在加拿大留学多年,并在加拿大生育了第二个孩子,现在我们夫妻双方都在上海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准备回上海定居,请问我的第二个孩子可以报入上海市的常住户口吗?

答: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二十八、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的报酬是否有一定的标准?

答: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二十九、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其住房问题有何规定?

答: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三十、我在上海开办了一家合资企业,我所获得的利润可以换成外汇汇出国外吗?

答: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十一、我因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一些科教用品,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税?

答: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三十二、我从意大利回上海工作并准备定居,我从意大利带了一些我曾用过的家具、沙发等,请问海关是否可对我带的这些自用物品给予免税?

答:境外来沪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对其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进口。

三十三、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是否有奖励政策?

答:上海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根据其所作贡献的情况给予奖励。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留学人员一定比例的报酬。

三十四:请问此规定何时开始施行?

答:此规定自20061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发的《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下发的《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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